- 索引号:5896634/2026-2398242
- 发布机构:县城管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9-04
- 公开日期:2026-09-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城罚决字〔2026〕1号
当事人:华容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23**********
住所:华容县团洲乡**
法定代表人:蔡**
单位主管人员:李** 性别:男 民族:汉 电话:152******55
身份证号码:430623*********70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华容县******
直接责任人:李** 性别:男 民族:汉 电话:139*****76
身份证号码:430623********30
身份证住址:华容县团洲乡*****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日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负责建设的华容县团洲乡******项目位于团洲乡****。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四层住宿楼一栋以及配套厨房、餐厅等设施,总建筑面积1956.14平方米,工程合同价款643.323万元。该工程于 2025年11月1日开工建设,2026年5月竣工,项目建设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华容县团洲乡****与四川****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发包人是华容县团洲乡****,承包人是四川****有限公司,工程合同价款是643.323万元;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华容县团洲乡****擅自建设工程的行为,总投资金额,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原因;
证据三: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华容县团洲乡******项目现场实际情况。
2026年7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华城罚先告字〔2026〕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同时依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现场无任何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或施工进度超过50%,或无证施工期间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主动补办手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本机关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处理,具体处罚如下:
1. 对华容县团洲乡****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肆仟叁佰叁拾贰元整;
2. 对该单位主管人员李**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陆元整;
3. 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李**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陆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华容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华容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21日
联 系 人: 贺理想 联系地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5室
联系电话:15115035088 邮政编码: 4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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