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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09-02
  • 公开日期:2026-09-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市监不罚〔2026〕13号 对华容县儿时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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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华容县儿时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 事 人:华容县儿时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华容县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7月20日,本局收到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书2份(登记号:﹝2026﹞抽020号、﹝2026﹞抽021号);检验报告4份;抽样单电子版2份;抽样检验报告2份(NO;CJ26061346、NO;CJ26061347);不合格结果通知书2份,其内容为:2026年6月17日对华容县儿时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红线椒和生姜进行监督抽样(县级),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红线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姜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华容县儿时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2份,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签字,当事人对上述编号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现场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MAEG4WAA1N,注册日期:2025年4月8日),在华容县章华镇水乡街社区西正路华容新天地步步高商场第四层4009,4010号店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外卖递送服务等项目。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4306230349763)有效期至2030年5月6日。当事人店内原料红线椒、生姜均系由总公司统一购买入库,于2026年6月17日配送至门店,其中红辣椒6.81元/斤共购进13.15斤货值金额85.56元,生姜5.84元/斤共进3包,货值金额17.52元。红线椒供货商为浏阳市官桥耀湘农场,生姜供货商为连山壮族自治县昌国旺洞小黄姜种植专业合作社。截至案发,涉案干花椒已用于餐饮加工。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干花椒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涉案红线椒和生姜的进货来源,并提供供货商的具体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所经营的红线椒和生姜经检验,红线椒中噻虫胺检测值为0.86mg/kg不符合GB 2760-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0.05mg/kg的要求,生姜中铅(以Pb计),镉(以Cd计)检测值分别为0.658mg/kg和0.146mg/kg,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铅(以Pb计)≤0.2mg/kg,镉(以Cd计)≤0.1mg/kg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因此,涉案产品属于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收到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书(登记号:﹝2026﹞抽020号、﹝2026﹞抽021号);检验报告4份;抽样单电子版2份;抽样检验报告2份(NO;CJ26061346、NO;CJ2606134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2份和抽样照片19张(共27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6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送达回证二份、照片现场4张(共6页),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三:2026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红线椒和生姜的来源、经营情况等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4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4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付款凭证、供货方经营资质、产品检验报告单各二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证据要求,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6年8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6〕1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涉案红线椒、生姜属于食用农产品,当事人的行为亦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涉案的红线椒和生姜过程中,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本案红线椒中含有的噻虫和生姜中的铅(以Pb计)、镉(以Cd计)无法通过感官辨别,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具备自行检测的能力,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红线椒和生姜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同时,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主动整改,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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