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7328445919/2026-2413388
-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26-10-08
- 公开日期:2026-10-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华容县注滋口镇喜果水果超市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华容县注滋口镇喜果水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所:湖南省华容县
身份证件号码:
2026年6月26日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的海南香蕉进行抽检,2026年7月28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CJ26062120),经抽样检验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海南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7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华市监检鉴结〔2026〕110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予以处罚,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于2026年8月10日,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6日经我局核准取得经营执照,从事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经查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于2026年6月25日从华容县易嫂水果飞宇批发部购入5件海南香蕉(38元/件),货值金额为190元。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抽检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当事人现场提供抽检批次海南香蕉的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7月28日《案件线索移送书》、《检验报告》及现场抽验照片,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2026年7月30日《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的事实;
证据三:2026年7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的事实;
证据四:2026年7月30日当事人现场提供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五:2026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农残超标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202年8月12日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的事实;
证据七:2026年8月12日《整改报告》及《不予处罚申请书》,证明当事人立即整改及申请不予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2026年8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市监罚告〔2026〕1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我所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提供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在得知自己销售的产品为不合格食品后立即进行整改,至调查终结期间未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通过行政处罚公示系统查证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上述情况证明当事人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四、“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 初次违法;2. 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 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 食源性疾病; 5. 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 已改正。”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四、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华容县注滋口镇喜果水果超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2.规范经营行为,落实问题整改,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 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对进货源头进一步严格把关,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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