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万庾镇兔湖村铁路占用农民耕地补偿问题 | ||||
来信时间: | 2016-08-23 21:14:23 | 来信人: | 陈谋 | 信件编号: | 201608230914239305 |
信件内容 | |||||
尊敬的县领导: 你们好! 自去年回老家以来,一直听父母讲关于我村(万庾镇兔湖村)铁路占用农民耕地一事,父母及其家乡父老不明具体补偿事宜情况,当地村支部也未公示补偿标准及补偿方案,对于补偿一事我觉得要公开,公正,公平,在阳光底下办事,现今就补偿一事有如下几点不明: 1.我村我组共计占用田亩是多少? 2.田亩补偿标准是多少?安置补偿标准是多少?青苗补偿标准是多少? 3.我村我组现今共计有多少安置补偿款,款项如何分配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现今得到的补偿远远达不到国家要求,地方有地方政策,但是具体地方政策是什么样子,我们老百姓不得而知,还望信访办给予重视,给老百姓给乡亲父老一个明确的答复!!! |
信件回复 | |||||
关于万庾镇兔湖村铁路占用农民耕地补偿问题的回复 一、关于土地征收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照湘政发[2012]46号,岳政发[2013]2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华容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批复(岳政函[2015]117号)相关规定,以3.5万元/亩的标准补偿水田,以2.8万元/亩标准补偿旱地,以2.1万元/亩标准补偿林地。到组到户土地征收资金补偿分配方案及提留部分征收资金用于项目村组公益建设由村民小组户主会讨论决定。 二、关于青苗类补偿 1、按照“补偿青苗所有者”原则执行青苗补偿。 2、按照铁路建设清表时“未收割水田、旱地补两季,已收割水田、旱地补一季”落实青苗补偿。具体水田标准为1400元/亩/季,旱地标准为1000元/亩/季”。 | |||||
回复单位: | 万庾镇 | 回复时间: | 2016-09-28 17:11:40 | 满意度: | 非常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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