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领养证 | ||||
来信时间: | 2015-01-19 15:23:18 | 来信人: | 李再 | 信件编号: | 201501190323181128 |
信件内容 | |||||
余局长:你好,我与老婆结婚有4年了,因为我老婆是再婚,她在前任那里生育2胎,并做了接扎手术,离婚时小孩都判归男方,现在我们想领养一名女婴,办理领养证需要怎么办理? |
信件回复 | |||||
李再: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收养登记政策,已生育子女的再婚对象,不符合收养登记政策,不能领养子女。 办理领养手续,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县民政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华容县民政局 2015年1月29日 | |||||
回复单位: | 县民政局 | 回复时间: | 2015-01-29 09:49:54 | 满意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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