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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希望政府能解决的问题
来信时间: 2019-07-05 13:47:18 来信人: 李裔 信件编号: cxm1562305638229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十九大中习总书记提到的人民干部要,“为民服务解难题”着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以为民谋利、为民尽责的实际成效取传于民。群众利益无小事,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为民服务解难题。难到这些只是个形式,做做样子?

本人于2013年6月承建位于湖南省华容县三封工业园的湖南艾尔盾智能门厂的工程项目,2013年11月全部竣工验收后交付门厂使用。门厂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工程项目全款,但至今未付清。2016年7月我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胜诉要求门厂付清我工程款(民工工资)1370216元,2017年6月终审胜诉按一审执行。2017年9月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门厂未执行,并把厂房转租给他人,还有我起诉费法院都未退还。我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催问,回答是:“在执行中,因为门厂已抵压给银行货款700万元,银行没起斥门厂,不能封厂。起诉费已申报上去了,可能还在审批吧?”

请问尊敬的领导这样的事还有希望解决吗?我一直相信法律,相信国家,相信领导能帮我们解决困难。跟我做事的民工说:“要去堵门、拆厂房反正要不到钱。”

信件回复

针对问题回复如下:关于李飞与湖南艾尔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的回复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湖南艾尔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

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是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包括:1、湖南艾尔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飞工程款605320元,截止2016年7月29日止的利息18582.8元,并支付605320元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息1.5%计算的利息,677120元自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6月12日的利息115931.52元;2、湖南艾尔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八个月内按照之前交付门的价格、型号向李飞交付价值677120元的门。前七个月每个月交付100张,如湖南艾尔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交付义务,则应向李飞支付未抵付的工程款,并支付自未履行之月起月末的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息1.5%计算的利息。3、一审案件受理费171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132元,由湖南艾尔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湖南艾尔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

二、案件执行情况

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早已停产,法定代表人李四清外出躲债下落不明,23610.2平方米工业用地和11374.85平方米房屋等财产因最高额贷款900余万元已全部抵押给建行华容县支行。本案不宜处置上述抵押财产,经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于2018年1月5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9月11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起诉被告湖南艾尔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李四清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湘062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湖南艾尔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借款本金7085206.01元及利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对湖南艾尔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抵押的财产在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李四清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自觉履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现正在对被执行人湖南艾尔盾智能门科技有限公司的抵押土地房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梳理,拟尽快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本院将加大执行力度,根据财产处置的情况,依法处理各申请执行人的诉求。

华容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回复单位: 华容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19-07-11 17:44:04 满意度: 无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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