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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水库内养猪
来信时间: 2019-06-24 23:14:13 来信人: 郑文华 信件编号: cxm1561389253943
信件内容

请问水库里面的水是村民农户生活饮用水。如果在水库里面养几百头猪,再把那些猪粪便冲洗流进水库。这样算是破坏环保吗?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信件回复

针对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华政办发〔2018〕23号《华容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

......

四、划定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以作为适宜畜禽规模化养殖的区域。

五、划定对象

禁(限)养区的养殖规模为常年存栏生猪5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10头以上、常年存栏肉羊150只以上、常年存笼肉鸡(鸽子、鹌鹑)3000羽以上、常年存笼蛋鸡1500羽以上、常年存笼蛋鸭1500羽以上、常年存笼鹅75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

六、划定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华一水库、东山水库、金鱼垱水库水域周边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长江水源地、华容河水源地取水口上游3000米,下游200米堤岸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农村集中式饮用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具体范围详见华容县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点名录)。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小墨山核电站站址、何长工故居、华容道、烈士陵园、白果树、明碧山革命纪念地、鼎山、博物馆、车轱山遗址、刘大夏墓、墨山、望夫山、七女峰、雷打岩、禹山、小墨山等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舵杆洲东洞庭湿地保护区、集成麋鹿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桃花山生态保护区、东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的核心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3、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中心集镇规划区域: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用地建成区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乡镇中心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4、产业集聚区:三封工业园、石伏工业园和洪山头工业园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主要交通道路:高速公路、荆岳铁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6、水功能区:东湖、中西湖、下西湖、塌西湖(万庾镇、鲇鱼须镇)、赤眼湖、牛氏湖、罗帐湖、北汊湖、蔡田湖、东湾湖、大荆湖、沉塌湖等主要内湖堤岸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长江堤岸水平纵深500米范围内,华容河、隆庆河、东浃河、胡子口河(注滋口镇)等主要江河两侧堤岸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北汊水库(原南山乡)、板桥湖水库、马安水库、关山水库、佛寺水库、沙河水库库坝上游水域周边水平纵深500米范围内。

7、农村文化教育和科学研究区:农村学校、幼儿园、医院周边500米范围内。

8、国家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9、种畜禽场周边1000米、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3000米范围内;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周边500米范围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延限养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延1000米范围内及乡镇其他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外延限养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县内其它风景名胜旅游资源评价分级为Ⅰ、Ⅱ级的旅游资源核心区域(具体地点详见华容县风景名胜旅游资源评价分级表)范围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3、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中心集镇规划区域限养区: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中心集镇建设规划用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

4、农村文化教育和居民集中居住点限养区:农村学校、幼儿园、医院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居民集中居住点周边500米范围内。

5、产业集聚区限养区:产业集聚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外延500米范围内。

6、主要交通道路限养区:主要交通道路禁养区外延500米; S306省道、S202省道道路两侧500米范围内;所有县级主要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

7、水功能区限养区:水功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8、过境河流沿岸限养区:洞庭湖、藕池河县境内堤岸水平纵深1000米范围内。

9、全县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保护区范围内。

10、蓄滞洪垸限养区:蓄滞洪垸不适宜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严格控制新建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具体范围详见华容县蓄滞洪垸名录)。

11、周边水体无足够环境容量的区域以及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七、分类管理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范围的区域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划定方案公布前在禁养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要求逐步退出畜禽养殖,并拆除养殖设施。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管理。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范围的区域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划定方案公布前在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要求逐步调减畜禽养殖数量或退出畜禽规模养殖。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管理。

1、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是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规划的责任主体,严禁在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规划部门、国土部门、水利部门、文化旅游部门、环保部门、林业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服务工作,优化审批程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2、报建程序。适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规划必须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按照由乡镇、环保、畜牧、国土、规划、林业、水利等单位实行联审联批;符合当地畜禽养殖规划布局,有足够消纳养殖粪便和污水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和农田;符合环境保护条件,具备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处理的设施设备和手段,并办理相关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到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回复单位: 东山镇 回复时间: 2019-06-26 22:34:47 满意度: 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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