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 > 县长信箱 > 信件查看
标题 未尽告知义务
来信时间: 2019-06-15 15:34:07 来信人: 平民百姓 信件编号: cxm1560584047163
信件内容

2019年5月24日我在山水蓉园参加他们的商品房预购活动交5000元电商团购费,2019年5月30日又交10000元。在交5000和10000的时候,销售未告知该楼盘的交房时间,直至准备交首付款,我要求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才得知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现要求退还15000元,理由如下:

1.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故应向我返还5000元电商团购费。

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水蓉园在我交10000元时,未曾给我看以上规定的文件或文本。导致在不知交房时间的情况下,交10000元,作为商品房销售企业明知规定但未按规定流程办事,所造成的后果不应由我承担。故应向我返还10000元。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于买受人。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都应该返还,还不说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因为楼盘未尽告知义务导致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故应向我返还10000元。

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张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中的检查重点中的第1条、第3条销售商品房应明码标价、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在我交10000元时,并无以上信息的公开,并且在我选定楼层时,并未让我看到关于楼盘相关楼层的明码标价,楼层价格的标价在他们经理的办公室,而直接以白纸算出楼层的价格等信息,也无人主动告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5.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湘建房[2011]第253号第二条严厉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商品房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VIP卡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诚意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因在交15000时,楼盘未告知我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协议书中也未有关于交房时间、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信息。有合理理由正当怀疑。

6.前期政府也帮我询问过楼盘,但楼盘以我没有问交房时间而将责任推卸给我,法律规章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是要求向客户主动告知合同文本中包含但不限于交房时间等信息的,不能有利于楼盘的规定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不利于他们的就扭曲法律规定。

最后作为一名月收入只有两三千的平民百姓,一块钱花在什么地方都要想半天,还不说15000元是我大半年的工资,何况我还未曾享受半点服务或购买商品,为何要出这15000元。如果不是因为这笔钱对我来说很重要,作为一名文化程度不高的我,我真不想求助于县长信箱,确实无办法。另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我去楼盘进行沟通,但该楼盘的负责人在楼盘却不肯出来,我在楼盘坐了40分钟,但始终只有销售反复重复,不能退,我没有权力,我们老板在接待客户诸如此类的话搪塞。我本着以将楼盘损失降为最小的情况下,及时的向楼盘表示,不能接受交房时间在2020年年底的条款,不会进行后续的签约,已履行了我的提醒义务。

信件回复

针对反映问题回复如下:接到工单后,局开发监管办工作人员召集了蔡先生和开发商负责人就房屋押金一事进行了协商调解。经调解后,开发商表示可以退还5000元,但蔡先生不同意,建议双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华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6月20日

回复单位: 县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19-06-20 16:23:52 满意度: 非常不满意
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回复内容评价:

(非常满意)

回复速度评价:

(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