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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村民享有宅基地权力和征地收益吗
来信时间: 2019-05-07 10:19:44 来信人: 周凤兰 信件编号: cxm1557195584944
信件内容
尊敬的刘书记 您好! 以下注滋口人民政府回复2点,第1点征地分配明细要我找村支书看明细,请问这不应该公开公布吗?再说我没有拿一分钱征地收益,看分配明细就能解决我的分配收益吗?第2点要交我申请,年前交时,王洪治说要过年了,年后再交。年后我也想大家都好好过年过节,我特意等过了正月十五再去递交申请,也耐心等待一个月再问结果,回复是忙!我理解政府工作人员的辛苦,我也耐心等待!然后每周一找王洪治,开始几次还能见到人,永远是那句:“看下周能批下来不!”再后来就是各种开会各种忙;再后来直到现在就是他没办法处理!找规划田文祥他说:“不跟你说”!找国土规划负责人王洪治,他说他没办法!找党委书记陈飞,他说上半年处理不了,等7月以后再说!再找又说等开会再回复!我还能相信吗?我想请问,这老百姓做房申批手续是比航母下海,火箭登月更大的工程吗?要一年又一年!?一月又一月!?以上2点诉求恳请刘书记百忙之中能帮老百姓!谢谢!! 信件内容 尊敬的刘书记 您好! 年关将至,您公务繁忙,小民三番五次给您写信反应民情并不是小民不知上下,实是反应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小民心有怨气。 小民上访好几个月间,注滋口人民政府官员从没人处理,自从给您写信后于12月29日王洪治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找小民约谈,但理由一点不充分,说什么“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做屋,如左邻右舍签字同意你做,我就在规划委员会上申请”。 刘书记:小民觉得非常奇怪,一是怎么领导在同一问上多种说法,此前说我的国土证是无效的,要撤销,在此,不禁要请问那些领导:依法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如真要撤销,此撤销权是在各级政府还是人民法院?二是说我违法,本人花钱买同村居民的宅基地做个居民房住又违了多大个法?又给社会造成好大的危害?我真不相信两边都是房子,就中间一个空做房就违法了!而这么多年来的土地财政,到处开发,就如本镇藕池河防洪大堤上建高楼大厦就不违法吗?三是现在镇领导又说“只要邻居签字才能申请批复是否可做房”,是真成了“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不需职能部门审核批准了,先需要邻居同意才行。如果这样还要镇人民政府官员吗?四是关于村民受偿的问题,本人是该村的一员,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出让所得收益有知情权和享受分配的权利,为什么村里土地基本快卖完了,没分一分钱!都不能给村民一个合理的说法?书记您相信这里面没有猫腻吗? 小民反应问题的目的是要解决好本人实际困难,普通百姓就图个安居乐业,我丈夫原集成移民,到现在,20年过去了!我一家4口连立足之地都没有!自己花钱购买的本村居民宅基地总不能当官的一句话就充公了吧?然后变相充到某私人口袋? 刘书记:几次本想到您办公室向您反应情况,想来您作为一县之主,公务太忙,暂且发个信息,如不能解决,只能当面请教。 谢谢您的关心 诉求人:注滋口镇菜农村4组村民:周凤兰 信件回复 1、关于征地分配明细问题,请您到新容街社区查看相关账目,联系电话:刘跃军(新容街社区支部书记)13974077838; 2、关于建房事项,请您到注滋口镇村建站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信件回复

一、周女士购买的宅基地,地处注滋口镇隆西沟,属于该镇排渍、抗早、防洪的主渠道,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规定,不得做出规划许可证。

关于周女士反映所购买的宅基地,具有国土证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禁正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在2002年,为了修建注滋口大桥,周女士所述组被征用过部分土地,且该组当时就已按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那时候,周女士既未出嫁,又未分户,户口与其父周恭贤在一起,也与其父一起整户享受了征地补偿,其父亲周恭贤当时还是菜农村(现新容街社区)四组安置费发放领导小组成员之一。故周凤兰反映问题不属实。

回复单位: 注滋口镇 回复时间: 2019-05-14 14:57:47 满意度: 不满意
再次反馈
村里土地被卖,一无公示!二无分配!上访到中央!
反馈时间: 2019-05-15 09:55:29
再次回复

针对问题回复如下:收到来信后,工作人员经了解,

一、周女士购买的宅基地,地处注滋口镇隆西沟,属于该镇排渍、抗早、防洪的主渠道,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规定,不得做出规划许可证。周女士购买的宅基地,具有国土证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

二、在2002年,为了修建注滋口大桥,周女士所述组被征用过部分土地,且该组当时就已按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那时候,周女士既未出嫁,又未分户,户口与其父周恭贤在一起,也与其父一起整户享受了征地补偿,其父亲周恭贤当时还是菜农村(现新容街社区)四组安置费发放领导小组成员之一。故周凤兰反映问题不属实。

回复单位: 注滋口镇 回复时间: 2019-05-20 09: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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