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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违规使用耕地建烘干机场地影响作物生长和污染环境
来信时间: 2019-03-11 11:32:37 来信人: 黄四元 信件编号: cxm1552275157724
信件内容
梅田湖镇永吉村保卫五组杨某将个人承包耕地转卖他人用于修建烘干机场地,建筑高度十几米。目前正处于破土动工阶段,施工前并进行环境测评以及同相邻田地承包农户协商。屡次向村里反映情况,村部并不能解决问题。现就该事件带来的影响和问题介绍如下: 1,违规使用耕地用于非农业种植目的,损害基本农田; 2,建筑太高将会遮挡附近农田作物的阳光,造成作物死亡,使得农户绝收,没有收入; 3,烘干机场燃烧焦煤,以及烘干谷物时产生大量烟尘和灰尘,污染空气,毒害农作物,影响附近居民身体健康。 农户们实在没办法,建设方并不理会他人的诉求,村干部也处于无法协调的境地。不知道此破坏基本耕地、影响农业生产、污染生态环境的问题该如何解决,还希望人民政府帮助当地农户。
信件回复

黄四元: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将回复如下:

经有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永吉村村民喻新立等人近日申请设立了华容县金穗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合作社拟在永吉村保卫五组梅白公路东侧耕地上修建粮食烘干场。因合作社尚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业局备案,有关单位已通知合作社不得动工建设。

一、关于破坏耕地的问题。根据文件规定,规模化水稻种植的配套设施用地是按农用地管理而不是按建设用地管理,从耕地到设施农用地的转变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是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二、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相关单位已告知合作社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办理相应环评手续。若合作社在设施建设和生产运营中未落实环评文件中的环保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群众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因环境污染遭受损害的农户可以就侵权损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关于影响周边耕地种植条件的问题。这涉及到如何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问题,粮食烘干场建成后确实会对附近尤其是其东侧耕地上农作物的采光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根据《物权法》精神及民法原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各方在行使物权过程中相互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如果不利影响在容忍限度内,则不构成对不动产物权的妨害,但容忍义务的尺度如何把握,这是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应当考虑的问题。如果您认为修建粮食烘干场会对您的不动产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妨害的威胁,您可以在动工时向法院起诉请求消除危险;如果粮食烘干场建成后对您的不动产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了明显的、实质性的侵害,您到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特此回复。

梅田湖镇人民政府

回复单位: 梅田湖镇 回复时间: 2019-03-18 15:51:38 满意度: 无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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