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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村民享有宅基地的权力
来信时间: 2018-12-07 13:10:36 来信人: 周凤兰 信件编号: cxm1544159436872
信件内容
尊敬的陶县长 您好! 我叫周凤兰,属本县注滋口镇菜农村4组村民,这是第二次直接向陶县长您写信反应个人诉求,此前于11月19日通过顺丰速递寄给您的信,11月20日显示到了县人民政府,不知是否收到,本人不得而知,所以把该信又发此信箱,您日理万机,多次叨扰实属不该,但小民有困难才不得不有求于您,请您体恤小民,敬请原谅。(本人诉求有在县长信箱发过2次及12345三次!) 我和爱人刘立华(集成移民),多次找村里要求分配宅基地未果,只得从同村居民手中购得宅基地,同时办理了国土证,因在外打工多年现返乡安家及子女就读!于今年6月开始向镇村建申请办理相关建房审批手续,但多次遭到村建办和镇分管领导的刁难和拒绝,其理由是:本人宅基地属镇洞庭新城二期工程区域内,只准被征收,不允许自建房屋。在多次向相关部门和镇领导提出诉求的情况下,他们又改口说成是沟渠边不允许建房,影响防洪排涝。我觉得这说法非常奇怪,现渠道东、西两侧都是房子,我宅基地左右也是房子,唯独我在具有合法手续的宅基地上建房就影了响防洪,镇里于11月14日网上是如此答复的。《防洪法》是1998年1月1日出台实施的,而在渠道两边都不断的建了房屋,就单独我建房影响防洪吗?在此我不禁想问:部门和领导职责是随意性的吗?法律是因部门和领导的需要而制定的吗? 还有镇里个别领导说“我的宅基地国土证是无效的”,这也不奇怪,毕竟现在还有少数官爷是权大于法,领导说的就是王法,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在个别官老爷眼中当然不能算数,我等小民只能任人宰割?但我深信,现在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社会,依法办事,公平、公正的原则是绝不会被少数人抹黑的。 再者我的一家是普通农民,(爱人为集成移民),又是失地农民,我们菜农村的土地基本被卖完了,作为菜农村村民中的一员,我是否应享有受益分配的权利?但至今未得到分文补偿。镇里的回复是父母已受偿,有哪里的规定只补偿父母而不补偿子女,请问村里的失地补偿都是只补偿到父母而不补偿子女吗?村里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分配方案帐目能向全体村民公开吗? 陶县长,我们一家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才求助于您。作为普通公民和本地土生土长的居民,至少还是能有块栖身之地的权利吧?《宪法》都规定每个公民享有生存权、居住权和受教育权等……。本人用货币交易所取得的宅基地总不能被某部门、某镇领导三言二语说没就没了吧?这是不是霸占?天理又何在?因此,再次 恳请县长作主,还小民一个公道,一是请求解决我宅基地建房的问题,一家四口总得有个安身之处。二是请求得到本村村民失地所应享有的失地补偿! 盼复。 诉求人 周凤兰(电话:13786002382) 2018 年 11 月 18日
信件回复

一、周女士购买的宅基地,地处注滋口镇隆西沟,属于该镇排渍、抗早、防洪的主渠道,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规定,不得做出规划许可证。

关于周女士反映所购买的宅基地,具有国土证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多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禁正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在2002年,为了修建注滋口大桥,周女士所述组被征用过部分土地,且该组当时就已按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那时候,周女士既未出嫁,又未分户,户口与其父周恭贤在一起,也与其父一起整户享受了征地补偿,其父亲周恭贤当时还是菜农村(现新容街社区)四组安置费发放领导小组成员之一。故周凤兰反映问题不属实。

回复单位: 注滋口镇 回复时间: 2018-12-17 08:53:05 满意度: 不满意
再次反馈
继续上访!直到妥善处理为止
反馈时间: 2019-04-17 23:21:16
再次回复

针对问题回复如下:一、周女士购买的宅基地,地处注滋口镇隆西沟,属于该镇排渍、抗早、防洪的主渠道,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规定,不得做出规划许可证。

关于周女士反映所购买的宅基地,具有国土证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多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禁正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二、在2002年,为了修建注滋口大桥,周女士所述组被征用过部分土地,且该组当时就已按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那时候,周女士既未出嫁,又未分户,户口与其父周恭贤在一起,也与其父一起整户享受了征地补偿,其父亲周恭贤当时还是菜农村(现新容街社区)四组安置费发放领导小组成员之一。故周凤兰反映问题不属实。

回复单位: 注滋口镇 回复时间: 2018-12-18 17: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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