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不满意的田地承包权回复 | ||||
来信时间: | 2018-05-28 15:52:58 | 来信人: | 福 | 信件编号: | cxm1527493978528 |
信件内容 | |||||
各位领导好!我老家是华容县景港镇,因之前升学原因已将户口迁出外省,我爱人户口还在华容章华镇,父母早几年都已过世,有一姐姐嫁本村但不同组。因去年我村部分组搞土地平整,最近组里重新分田,村主任说我家田要收回,请问村里这种做法是否违背承包期30年不变的土地承包法?我现在该怎么处理?谢谢! 于2018年5月15日收到下面的回复: 关于北景港镇杨继富反映的问题回复,杨继富的父母是分别于2008年5月、2009年2月身故,其户口是深圳户口,他的妻子户口一直是华容县城关镇户口,其父母的房屋于2011年变卖给本村“五保户”黄金元,其父母的田土面积于2000年分给了村民杨名星,因为他们本给是3年一调整,只是当时他们不肯拿出来。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分两类,“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其本人是“家庭承包”,对于耕地,农户是基于本集体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亡,由发包方收回另行分配,不能由财产继承人继续承包。 下面是我的第二次反馈: 首先非常感谢贵部门的回复与各领导的关注,对上述回复我有以下疑问: 1) 我父母分别于2008年与2009年过世,怎么说我家田土于2000年就分给了本村其他村民?逻辑何在?请问2000年至2009年这期间我家田土在哪里?况且这些田土在2017年年末平整土地前一直由我家在耕种。大家知道家庭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实施且30年不变,所以我家承包的田土仍在承包合同期内,我家承包的土地属性应该仍然归我家来耕种,为何村里借土地平整机会单方面解除合同?我相信土地平整不只是景港红旗在进行,所以鉴于这种情况我不接受村里这种做法!也请个别人员不要出于某种原因而知法犯法!任何事情我们需要做到有理有据,合法合理!对上述的回复我也不满意!如我耕种我家承包期内的田土有违犯土地法,还请领导明示! 2) 我家房屋并不是上面所说卖给了“五保户”,只是我家暂没人居住租给“五保户”住,房屋的拥有权仍归我家。 3)纠正我的名字,不是杨继富,是杨继福。
以上望各领导明查,谢谢! 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以下回复: 针对问题回复如下:杨继福的父母户口在红旗村为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户,杨继福的父母分别于2008年、2009年逝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当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资格为基础,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土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否则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造成损害。红旗村委会是于2010年(上次回复2000年为笔误)收加,其承包地调整给了本组杨名星,杨继福父母的房屋是于2011年卖给了五保户黄金元,金额为柒仟元,镇民政办出的钱,收据存镇民政办可查。如果当事人不认同以上解释,可当事人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针对上面回复请看我的疑问(下面括号内红色字体): 针对问题回复如下(感谢回复):杨继福的父母户口在红旗村为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户(什么是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户?难道是承包法之外的新名词),杨继福的父母分别于2008年、2009年逝世(属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当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我想把这句话反送给相关人员,难道我不是家庭中的一员?需要证明我是我老爸的儿子?),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资格为基础(同意),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请说明什么情况下消灭?土地法哪条哪歀?)。土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继承人继续承包(请说明什么情况下收回且不能继承?土地法哪条哪歀?),否则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造成损害。红旗村委会是于2010年(上次回复2000年为笔误)收加(呵呵,专业回复窗口对这种重要信息竞然笔误),其承包地调整给了本组杨名星(凭什么?2003年就已执行土地承包法30年不变!难道是土地法之外的操作?),杨继福父母的房屋是于2011年卖给了五保户黄金元,金额为柒仟元,镇民政办出的钱,收据存镇民政办可查(感谢政府为困难老百姓办的实事,但我的老屋并不是卖给了村里,只是暂租给五保户住,保留随时收回的权力)。如果当事人不认同以上解释,可当事人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当然会)。 |
信件回复 | |||||
针对问题回复如下:因当事人与其父母户口早已分出,所以当事人的父母户口在红旗村为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户,杨继福的父母分别于2008年、2009年逝世,当事人因已单独立户,所以当事人无法继续其父母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当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指的是其户口下无人,当事人属于另外单独立户,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资格为基础,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土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否则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造成损害。红旗村委会是于2010年(上次回复2000年为笔误)收加,其承包地调整给了本组杨名星,杨继福父母的房屋是于2011年卖给了五保户黄金元,金额为柒仟元,镇民政办出的钱,收据存镇民政办可查。如果当事人不认同以上解释,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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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华容县人民政府 | 回复时间: | 2018-05-28 17:13:10 | 满意度: | 非常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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