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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易地扶贫搬迁的补贴为什么还没有打到卡上
来信时间: 2017-11-18 20:27:50 来信人: 李双 信件编号: cxm1511008070268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2017年4月份本人看到华容县人民政府网已经对该项目的名单做出了公示,为何资金到现在还没有到位?资金是否直接发放到农户卡上?如果下发时政府会不会在网上公示?我们普通群众没有关系,没钱打点,只希望信息能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放心。希望尽快得到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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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调整全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的通知》(湘易地搬迁联席办〔2017〕2号)、2017年全省第二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会向群省长的指示和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要求,现就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疏理如下:

一、精准确定搬迁对象。搬迁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系统中的无房户和重度危房户,要通过本人申请、村组评议并公示,乡镇公示,县扶贫办公示并抽查核实30%以上的户数和人数。搬迁对象最终确定由县扶贫办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包括非建档立卡户、原址重建等)一律不得纳入搬迁对象。

对于在2016年和2017年特大洪涝灾害中房屋倒损,愿意易地重建住房并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

二、严格执行住房建设国家面积标准。截止2017年7月15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主体工程未开工项目,均严格执行国家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5m2的红线,但也不能低于人均23m2。对2017年7月15日前建成或正在建设的住房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时已含25m2附属用房,且确实无法分割的,可继续执行省里原定每户可增加不超过25m2生产附属设施用房的政策,增建费用必须由政府统筹资金解决,不得由搬迁户承担。

三、严禁电梯房建设。由高层改为多层,除架空层外一般不得超过5层。

四、建房补助标准不得低于800元/ m2。具体建设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如果资金不足,可整合其他资金。

五、严格控制分散自建比例,杜绝单门独户建房。10户以下行政村内小规模集中安置的,可由搬迁户自主建设住房,但宅基地必须由搬迁户所在地政府统筹解决。

六、原则上不允许将补助资金直接发给贫困户自行购买商品房。货币补贴购房安置由当地政府组织,采取统一洽谈购买或改造空置房屋等方式进行。

七、优化调整建设模式和方式。省委决定建设规模30户以上的统规统建集中安置项目,包括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均由省建工集团统一进行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按各地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建设,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规模10户以上30户以内(原则上住房土建工程投资不超过200万元)的统规共建集中安置点项目,原则上不再要求进行招投标,由乡(镇)、村和搬迁户共同组建建房理事会,共同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也可以委托省建工集团统一建设。

八、严格执行搬迁群众自筹资金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搬迁贫困户自筹资金人均不超过0.3万元,户均不超过1万元的红线政策,鼓励各地制定对搬迁户中的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学龄儿童适当减免自筹资金的政策。

安置房交付使用必须达到基本入住标准,不得再增加搬迁户的装修负担。同时,禁止豪华装修,具体装修标准为水电安装到位,门窗齐全,室内墙面刷白,地面水泥抹平,房屋正面外墙可贴瓷片,其余三面水泥抹平。

各地不得采取向搬迁户收取征地费押金、保证金等方式加重搬迁户自筹负担。

严禁转让和买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指标及产权。

九、坚决杜绝“就地重建”、“简单位移”、“从屎窝挪到尿窝”。省住建厅和国土厅要加强安置点选址的指导和督查,出台相关指导性、约束性文件。项目选址要紧密结合搬迁户就业和后续产业发展,以集中安置为主,在项目前期工作中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安全条件、难以满足脱贫需要的安置点,应及时调整。

十、严格项目验收管理和旧房拆除复垦。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分为安置工程验收和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本完成,即可进行安置工程验收。未经安置工程验收合格,不得搬迁入住。安置工程验收合格,达到安全入住使用条件,且搬迁户搬迁入住、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就业和脱贫产业措施落实等工作完成后,以安置点为单元(分散安置户以县为单位),组织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在安置工程验收后一年内要完成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确保旧房按期拆除复垦。搬迁户在入住新房后必须根据拆除协议按时将老宅拆除。县政府要按增减挂钩方案,做好宅基地复垦及节余指标流转工作。

十一、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和产业扶持。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精确制定和落实搬迁户就业和产业脱贫措施。搬迁到城镇安置的,统筹做好劳务输出就业、就近就地就业及公益岗位兜底就业等相关工作,确保每户一人以上实现稳定就业;搬迁到行政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必须逐户落实扶贫产业、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从根本上解决搬迁户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就业、如期脱贫。

十二、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为57000元/人(不含自筹资金3000元/人),其中:建房补助32000元/人,征地拆迁及基础设施补助为10000元/人,规划设计补助1500元/人,公共服务设施补助为1500元/人,宅基地复垦和生态修复补助为3000元/人,过渡安置费3000元/人,产业后续扶贫资金为6000元/人。

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

1、精准确定搬迁对象。

2、严格执行住房建设国家面积标准25-23 m2。

3、严禁电梯房建设。

4、建房补助标准不得低于800元/ m2。

5、30户以上统规统建项目由省建工集团建设,10户以上30户以内统规共建项目也可由省建工集团建设。

6、禁止豪华装修。

7、严格控制分散自建比例,杜绝单门户独户建房。

8、原则上不允许将补助资金直接发给贫困户自行购买商品房。

9、严格执行搬迁群众自筹资金标准,人平不超过0.3万元,户平不超过1万元。各地不得采取向搬迁户收取征地费押金、保证金方式加重搬迁户自筹负担。

10、坚决杜绝“就地重建”、“简单位移”、“从屎窝移到尿窝”。

11、严禁转让和买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指标及产权。

12、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为57000元/人(不含自筹资金3000元/人),其中:建房补助32000元/人,征地拆迁及基础设施补助为10000元/人,规划设计补助1500元/人,公共服务设施补助为1500元/人,宅基地复垦和生态修复补助为3000元/人,过渡安置费3000元/人,产业后续扶贫资金为6000元/人。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确认程序

一、农户申请。易地扶贫搬迁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下列资料:

1.《湖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申请表》(见附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二、村委会初审及公示。村委会受理贫困户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初审结果,应在村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应通过建档立卡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现场查看。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审核,其审核结果,应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整理汇总报县(市区)扶贫办。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及公告。县(市区)扶贫办对乡(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组织重点复核和抽查,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搬迁对象名单、安置方式、实施时间等进行审批,并在政府网站上将审批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群众有异议的,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回复单位: 县发改局 回复时间: 2017-12-29 10:46:34 满意度: 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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