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解决退休待遇问题的请示 | ||||
来信时间: | 2017-03-06 00:02:35 | 来信人: | 颜质清 | 信件编号: | 201703061202358071 |
信件内容 | |||||
县领导: 我的父亲颜质清,青壮年时期长期在鲇市乡黄洋村从事农村基层工作,历任队长、村会记、村支书(10年)等职,1994年受聘鲇市乡光荣院任副院长,2000年因鲇市光荣院“平垸行洪”,撤并到县光荣院工作,2004年退休(民政局优抚股签订了协议),共在民政系统工作了10年。 退休前,我父亲一直参照事业编制职工领工资,退休后工资按在职时的65%计发(330元/月)。退休至今13年,工资缓步调整,未能同步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2009年1月调到430/月、2010年调到530/月,直到2015年,经多次上门找民政局领导后,才调整到630元/月。多年来,工资调整不清不楚,不找上门不调,找上门还要看脸色 和心情才给调。 2016年1月,我父亲在广州探亲期间突发脑溢血,先后作了开颅手术及颅骨修补手术,花费15万多元,一夜返贫。现行动迟缓、语言不清,生活需人照顾,已是风烛残年。 请县领导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中央“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精神,考虑我父亲的实际困难,合理解决他的养老待遇问题,让一名老党员在有生之年还能感受到组织的温暖。 叩谢! |
信件回复 | |||||
颜质清: 经核查我局人事信息,您属原鲇鱼须光荣院聘请的临时护理员,不属全民制合同工。根据我省光荣院管理相关规定,优抚事业单位聘请的工作人员,退休后,可由光荣院实现集中供养,不在光荣院集中生活的,发给基本生活费。如在发放基本生活费后,因病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可另行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困难救助等。请您具体与我局优抚股联系。(电话4222563) 华容县民政局 2017年3月17日 | |||||
回复单位: | 县民政局 | 回复时间: | 2017-03-17 15:58:45 | 满意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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